“碳關稅”問題的實質是國內企業與發達國家企業在綠色競爭力上的比拼。相對于開征碳稅等提高碳價的約束性稅收政策,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來促進低碳等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可能是現階段我國應對歐盟“碳關稅”更為符合實際和有效的政策工具之一。
4月18日,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以下稱“碳關稅”)在歐洲議會獲得通過,4月25日在歐盟理事會獲得通過。至此,歷經3年多的準備,“碳關稅”走完所有流程并基本落地。作為第一個征收“碳關稅”的經濟體,歐盟宣稱,這是它們在推動碳減排方面達到的另一個里程碑。但是其他國家認為,這意味著在應對氣候變化和國際貿易等方面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性。
歐盟“碳關稅”的內容
簡單地說,“碳關稅”是指歐盟對從第三國進口的碳排放水平較高的產品,根據進口產品的碳排放進行收費。根據現有資料,“碳關稅”涵蓋鋼鐵、水泥、鋁、化肥、電力和氫等行業的產品(未來還會進一步擴展),歐盟進口商需要申報相關產品的隱含碳排放量(暫不包括間接排放),并按照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價格為進口產品的碳排放購買“CBAM證書”。“碳關稅”允許對出口國的產品已繳納的碳價進行抵免,其應繳金額為歐盟、出口國間的碳價差額與產品隱含碳排放量的乘積,并在應繳金額中將歐盟產業獲得的免費配額部分予以扣除。歐盟設置了“碳關稅”的過渡期,即從2023年10月至2026年1月,“碳關稅”將從2026年至2034年逐步實施。
歐盟推行“碳關稅”有多重目的,一般而言是為了保持歐洲企業相對于外國企業的競爭力,防止可能導致的“碳泄漏”。“碳關稅”通過縮小歐盟企業與外國企業間的減排負擔成本差異,減少推行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改革所面臨的社會和立法阻力。可以看到,“碳關稅”的實施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中的免費配額逐步取消之間是匹配的。同時,基于“碳關稅”的抵免機制,歐盟希望能夠激勵其他國家實行碳定價政策或提高碳價水平。
盡管歐盟聲稱“碳關稅”是“一種環境政策工具,并非關稅”,并通過名稱和具體制度設計等來試圖消除“關稅”的標簽,但對于其他相關國家而言,這就是對進口貨物征收的一項費用。作為一項單邊措施,“碳關稅”不符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尤其是在現有經濟發展和技術水平下,發展中國家難以在短期內建立碳定價政策和降低相關產品的碳排放量,必然會因為“碳關稅”而提高產品成本。俄羅斯早在2020年7月參加金磚國家會議時就指出,碳邊境調節機制是借氣候議程之名建立貿易壁壘。
歐盟“碳關稅”的可能影響
對于歐盟“碳關稅”實施后的影響,國內外已有相當多的研究文獻進行了探討。從發展中國家來看,主要結論是:向歐盟出口較大份額的屬于“碳關稅”覆蓋范圍高碳產品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其貨物貿易出口和國內生產總值會出現不同程度下降;“碳關稅”會加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收入差距等。從中國來看,考慮中國與歐盟貿易的關聯度、出口產品碳排放水平、碳價格差異和碳關稅的漸進式改革等因素,主要結論是:短期內“碳關稅”實施對于中國影響較小,但隨著征收范圍不斷擴大、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免費配額的逐步取消,以及其他發達國家也實施類似措施,中長期可能會給中國高碳行業帶來較大負面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歐盟實施“碳關稅”可能給其他發達國家帶來示范效應,美國、英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也在考慮效仿。例如,目前美國國會中的民主黨議員與行業代表提議立法設立碳邊境稅,英國議會正在辯論是否引入碳邊境稅。當然,也有對此持有不同立場的發達國家。例如,澳大利亞由于經濟嚴重依賴化石能源,其能源部長泰勒曾表示“堅決反對”碳邊境稅,認為此類做法是新的貿易保護主義。
我國碳減排稅收政策的作用與完善
我國多手段并舉的綠色低碳政策體系。由于各國在氣候治理模式以及碳減排政策選擇上的不同,不能僅僅以碳定價政策及相應的顯性碳價水平來衡量各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和碳減排上的努力,而是要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考慮這種差異。例如,我國構建起碳稅與碳交易相配合的“雙輪驅動”機制下的,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碳達峰碳中和“雙碳”標準,財稅、價格、金融、土地、政府采購等多手段并舉的綠色低碳政策體系,在碳減排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歐洲媒體《政治報》指出,歐盟多年來一直過度依賴碳定價作為其減少碳排放的主要工具,但是在真正的能源轉型中卻沒有更多投入。因此,不應局限于碳定價政策,不能僅依賴于通過提高碳價來實現碳減排目標,結合實際國情建立綜合性的碳減排政策體系,更有助于積極穩妥地推進實現政策目標。
基于國情審慎并逐步提高我國碳價水平。應對歐盟“碳關稅”的通常思路是提高我國的碳價水平,即與其被歐盟對我國出口產品征收碳關稅,不如我國自己對出口產品提高碳價(包括實施碳交易和碳稅),將收入留在國內。在歐盟“碳關稅”允許出口產品進行國內碳價抵免的情況下,其基本邏輯是正確的,既可以應對歐盟“碳關稅”,又能加大對國內碳排放的調控力度。但筆者認為,這一思路不符合現階段實際,可操作性不強。一方面,如果僅出于規避歐盟“碳關稅”的需要,專門對出口歐盟的相關產品征收碳稅,實際上難以得到歐盟的認同。歐洲議會“碳關稅”草案中特別強調需要針對規避行為進行識別與處罰,其中就包括出口國對輸歐產品提供碳成本補貼以及僅對輸歐產品收取碳價等情形。另一方面,即使對相關行業實施碳定價政策,所形成的碳價水平與歐盟相比也很低,難以達到全面抵免“碳關稅”的效果。例如,歐盟近期的碳價平均水平達到90歐元/噸,而現行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的平均價格僅約為43元/噸。如果要參照歐盟將我國碳價提高到相應的水平,實際上會對相關行業的競爭力乃至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帶來較大的影響。從對碳稅的相關研究能夠看到,碳稅稅率越高,對經濟社會的影響越大。同時,各國在實施碳稅政策時,都非常重視對本國相關產業競爭力的影響,并通過相關優惠措施減輕企業負擔。
我國需要形成具有合理約束力的碳價機制,并與其他碳減排政策相配合,共同推進“雙碳”目標的實現。但全面、過快、過高地提升碳價,不符合我國的實際國情,也不符合穩中求進、先立后破的改革要求,應審慎考慮提高碳價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能源安全等方面帶來的影響。
加快完善促進低碳等技術創新和應用的稅收政策。長期來看,“碳關稅”問題的實質是國內企業與發達國家企業在綠色競爭力上的比拼。應對歐盟“碳關稅”在根本上還有賴于國內相關行業企業的綠色低碳發展,降低相關產品的碳強度或碳排放量。這又取決于我國在相關低碳、零碳和負碳技術方面的水平,需加大對碳捕集利用與封存和氫冶煉等關鍵低碳技術研發、創新和應用的政策支持。
相對于開征碳稅等提高碳價的約束性稅收政策,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來促進低碳等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可能是現階段我國應對歐盟“碳關稅”更為符合實際和有效的政策工具之一。為此,建議加快完善相關碳減排稅收政策。例如,為加快促進我國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技術進步和應用,建議研究將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項目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調整為按封存二氧化碳數量進行稅收抵免的優惠政策,并合理設置抵免稅額;同時,將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相關設備納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適用稅收抵免政策。
(來源:中國稅務報 許文 作者系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